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就医管理:
1.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处于有效期内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对异地就医的应同时提供《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或已备案的《广东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表》。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
1.职工伤情稳定后擅自转往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2.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3.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
4.医疗就诊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医疗费用;
5.医疗期外的医疗费用;
6.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注:
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方式:
1、网上:粤省事、粤商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
2、社保经办大厅现场办理。